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
第2197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以及《農業部行政審批服務標準化建設行動方案》《農業部行政審批服務標準化建設試點項目實施方案》的安排要求,我部編制了《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標準》《新飼料和新飼料添加劑證書核發標準》(農業部第十六批行政審批服務標準),現予公告。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農業部第517號公告中相應事項的辦事指南廢止。
附件:1.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標準
2.新飼料和新飼料添加劑證書核發標準
農業部
2014年12月24日
附件1
NY/XZSP TG 302.55—2014
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標準
1項目類型
前審后批。
2審批內容
2.1是否屬于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審批范圍。
2.2產品是否安全、有效、質量可控和不污染環境。
2.3試驗數據和相關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可信。
2.4產品質量標準是否符合生產地和中國的相關法律法規、技術規范的要求。
2.5復核檢測結果是否符合產品質量標準。
3審批依據
3.1《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
3.2《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管理辦法》。
3.3《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申請材料要求》《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續展登記申請材料要求》《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變更登記申請材料要求》(以下簡稱《申請材料要求》)。
4辦事條件
4.1首次向中國出口中國境內已經使用且出口國已經批準生產和使用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a)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申請表;
b)委托書和境內代理機構資質證明;
c)生產地批準生產、使用的證明,生產地以外其他國家、地區的登記資料,產品推廣應用情況;
d)進口飼料的產品名稱、組成成分、理化性質、適用范圍、使用方法;進口飼料添加劑的產品名稱、主要成分、理化性質、產品來源、使用目的、適用范圍、使用方法;
e)生產工藝、質量標準、檢測方法和檢測報告;
f)生產地使用的標簽、商標和中文標簽式樣;
g)微生物產品或發酵制品,還應當提供權威機構出具的菌株保藏證明;
h)按照《申請材料要求》提交其他相關材料。
4.2首次向中國出口中國境內尚未使用但生產地已經批準生產和使用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的,除提供4.1規定的材料外,還需提供以下材料:
a)有效組分的化學結構鑒定報告或動物、植物、微生物的分類鑒定報告;
b)農業部指定的試驗機構出具的產品有效性評價試驗報告、安全性評價試驗報告(包括靶動物耐受性評價報告、毒理學安全評價報告、代謝和殘留評價報告等);申請飼料添加劑進口登記的,還應當提供該飼料添加劑在養殖產品中的殘留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影響的分析評價報告;
c)穩定性試驗報告、環境影響報告;
d)在飼料產品中有最高限量要求的,還應當提供最高限量值和有效組分在飼料產品中的檢測方法。
4.3進口登記證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需要辦理續展登記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a)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續展登記申請表;
b)進口登記證復印件;
c)委托書和境內代理機構資質證明;
d)生產地批準生產、使用的證明;
e)質量標準、檢測方法和檢測報告;
f)生產地使用的標簽、商標和中文標簽式樣;
g)按照《申請材料要求》提交其他相關材料。
4.4進口登記證有效期內需要辦理變更登記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a)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變更登記申請表;
b)委托書和境內代理機構資質證明;
c)進口登記證原件;
d)變更說明及相關證明文件。
5辦理程序
5.1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畜牧窗口審查中國境內代理機構遞交的申請表及相關材料,申請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
5.2農業部畜牧業司(全國飼料工作辦公室)對申請材料進行技術審查。符合4.2規定情形的,轉交全國飼料評審委員會進行專家評審。
5.3農業部指定的飼料質檢機構進行產品復核檢測。
5.4農業部畜牧業司(全國飼料工作辦公室)根據審查意見和復核檢測結果提出審批方案,報經部長審批后辦理批件。
6承諾時限
20個工作日(需要專家評審的,專家評審時間不超過6個月;需要質量復核檢測的,質量復核檢測時間不超過3個月)。
7收費標準
不收費。
附件2
NY/XZSP TG 302.56—2014
新飼料和新飼料添加劑證書核發標準
1項目類型
前審后批。
2審批內容
2.1產品是否屬于新飼料或新飼料添加劑審批范圍。
2.2產品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產業政策的要求。
2.3產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質量可控性和對環境的影響。
3審批依據
3.1《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
3.2《新飼料和新飼料添加劑管理辦法》。
3.3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申報材料要求。
4辦事條件
4.1需提供以下申請材料:
a)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審定申請表;
b)產品名稱及命名依據、產品研制目的;
c)有效組分、化學結構的鑒定報告及理化性質,或者動物、植物、微生物的分類鑒定報告;微生物產品或發酵制品,還應當提供農業部指定的國家級菌種保藏機構出具的菌株保藏編號;
d)適用范圍、使用方法、在配合飼料或全混合日糧中的推薦用量,必要時提供最高限量值;
e)生產工藝、制造方法及產品穩定性試驗報告;
f)質量標準草案及其編制說明和產品檢測報告;有最高限量要求的,還應提供有效組分在配合飼料、濃縮飼料、精料補充料、添加劑預混合飼料中的檢測方法;
g)農業部指定的試驗機構出具的產品有效性評價試驗報告、安全性評價試驗報告(包括靶動物耐受性評價報告、毒理學安全評價報告、代謝和殘留評價報告等);申請新飼料添加劑審定的,還應當提供該新飼料添加劑在養殖產品中的殘留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影響的分析評價報告;
h)標簽式樣、包裝要求、貯存條件、保質期和注意事項;
i)中試生產總結和“三廢”處理報告;
j)對他人的專利不構成侵權的聲明。
申請材料具體要求見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申報材料要求。
4.2提供連續3個批次(每個批次4份)的產品樣品。
5辦理程序
5.1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畜牧窗口負責接收材料。
5.2農業部畜牧業司(全國飼料工作辦公室)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和初審。
5.3全國飼料評審委員會對受理的申請材料進行技術評審,必要時進行現場核查。
5.4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供產品樣品并由農業部指定的飼料質量檢驗機構進行質量復核。
5.5全國飼料評審委員會結合質量復核結果出具評審結論。
5.6農業部畜牧業司(全國飼料工作辦公室)根據評審結論提出審批方案,報經部長審批后辦理批件。
6承諾時限
15個工作日(專家評審和質量復核檢驗時間不超過9個月,需由申請人補充相關試驗資料的,評審時間可以延長3個月;其中質量復核檢驗時間不超過3個月,需用特殊方法檢測的,可以延長1個月)。
7收費標準
不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