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寵物飼料征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2〕812號
注釋
1.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文件的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簡并增值稅稅率結構,取消13%的增值稅稅率。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農產品(含糧食)、自來水、暖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食用植物油、冷氣、熱水、煤氣、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鹽、農機、飼料、農藥、農膜、化肥、沼氣、二甲醚、圖書、報紙、雜志、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稅率為11%。2.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文件的規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6%、10%。3.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文件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適用16%和10%稅率的,分別調整為13%、9%。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寵物飼料征收增值稅問題的請示》(京國稅發〔2002〕184號)收悉。寵物飼料產品不屬于免征增值稅的飼料,應按照飼料產品13%的稅率征收增值稅。